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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互换:王妃手撕白莲花

第202章 商鞅变法

林柰忽然想起“商鞅变法”!

“当今状况,想要治理天下,就必须要以法治国!”林柰脱口而出,“因为商鞅变法的核心就在于,以法治国。”

“愿闻其详!”皇后见林柰如此有斗志,便笑着问,安静地听她说。

“根据变法的紧迫程度,商鞅变法分为两次进行,第一阶段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奠定法治根基和增强国力上:一、为法治立信,国无二法,法出必行;二、轻罪用重刑、推行连坐法、严禁私斗,快速改变秦国治安状况;三、废除世卿世禄制,废除奴隶制,制定新的二十级军功爵制度,鼓励竞争,扩充人才来源;四、重农抑商、鼓励垦荒、推行统一的税收制度,保证稳定的粮食供应;五、禁绝儒家学说流布,稳固法治根基。”林柰把记得的一口气说完。

这一阶段的变法取得的成果,在死对头儒家的笔下,也获得了“秦民大说(‘说’通‘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乡邑大治”的高度评价。

可惜,如此完备、公平、彻底的法家,却在儒家的诋毁之下,被后世口诛笔伐了两千余年,秦亡之后,再无法家。

但林柰没把这些都说出来,只是把自己知道的整理一下,再跟皇后说。

三、商君时期真正做到了刑无等级,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自古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为华夏通例,贵族被杀基本只有一个原因,就是得罪君王一言而杀,与法令无关。商君时期依法刑治的身份最高的人是秦孝公的庶出兄长、秦惠文王的首傅嬴虔。其地位相当于汉朝以后的亲王,历朝历代除了皇帝,基本没有做到依法刑治亲王的。

皇后说的果然还是治国之道,天下,那要怎么治?

她缓了缓,继续道:“等法治根基稳固之后,便可以进行第二次更为深彻的变法:一、彻底废除井田制,继续鼓励垦荒,实行土地私有制;二、彻底废除分封制,推行郡县制,治国权力归国家所有,坚决实行国无二法;三、统一度量衡,规范市场行为;四、移风易俗,禁止戎狄风俗和聚居风俗;五、实行小家庭制,重视人口普查,鼓励生育,扩大税源。”

在二十年变法大成之后,秦国一跃成为山东六国的公敌,此后百余年奉行法治,最终一统华夏。

当然,单单以结果就断言商君为唯一彻底的法家,自然过于片面,有此论断更在于商君时期的秦国法治具有几个特别之处:

四、商君的普法工作为绝无仅有。不仅是华夏大地,放眼世界,能够将普法工作做到人尽皆知的,仅此一人。很多人要说普法是为了更好的统治,但是普法的结果同样能够使得民众通过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秦国统一税收制度的推行,就是依赖良好的普法工作,自商君之后,秦国的贪官污吏几乎绝迹,这一点为华夏历史所绝无仅有,穰侯魏冉的无尽家财也是其在征战中掠夺所致,并非从秦国民众身上搜刮而来,这与后世的贪官污吏还是有本质的区别。

五、商君制定的秦法是具有很多保护民众权益的法令的。未成年人犯法,仅仅拘禁,待成年后依法论刑;徭役是有工钱的,自带饭食一天八钱,官府管饭的一天六钱;一户不能同时征调两人服徭役,否则官吏问罪;犯罪服徭役的也会有四十天的农忙假;冬天服徭役三天只需完成夏天两天的工作量;婴幼儿随母亲服徭役的,官府每月配发半石粮食;女人服徭役做针织等擅长的工作,和男子同工同酬。这些都是《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明确记载的。如今尚未全文公布的里耶秦简,相信有一天公布后会有更多实证。

六、商君的秦法中注重环保、卫生等情况,春天禁止过早的滥砍滥发;夏季之前禁止过度捕捞,严谨投毒竭泽而渔;禁止倾倒没有燃尽的草木灰,以防引发山火;外来商旅的车架需要通过火熏,防止牲畜的寄生虫传播;凡此种种,都极具前瞻性,这与后世封建王朝的法令具有天壤之别。

此后燕国的“乐毅变法”、楚国的“屈原变法”,都是在商鞅变法的框架下进行的,但是由于缺少法治土壤,乐毅变法昙花一现,屈原变法无疾而终。赵武灵王胡服骑射的改革也是人治之变,长平一战,再无抗衡之力。

因此,她是很赞同可以尝试商鞅变法,即法家的思维!

一、商君时期的秦国做到了国无二法,作为君主的秦孝公也不能干预秦法,不能法外施刑,也不能法外施恩,这就是《商君书·赏刑》中的“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这一点仅在孝公和商君时期做到了,秦惠文王默认老氏族擅杀商君,便破了此条,所以此后即使秦国也没有彻底的法家了。到了秦始皇时期,皇帝的诏令开始凌驾于秦法之上,已经是对秦法的极大破坏了。

二、商君时期的秦法做到了真正的依法治国,行法不诛心,法令颁布于前,违法后按律查处。《商君书·开塞》中有“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这里的“将过”并不是诛心滥刑,而是说在民众违法之前颁布法令明文禁止,就能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鼓励对于犯罪行为的举报,则能保证轻微的违法行为也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样能够预防犯罪的发生。这一点在《云梦睡虎地秦简》中仍有证明,到了秦始皇时期,仍旧有上诉重审后推翻原判的具体例证,可见秦法是十分尊重证据的。

于此同时,在韩国进行的“申不害变法”,以君主权谋为核心,以法令为手段的变法,短短十余年便宣告失败,对比之下,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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