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7章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
古代社会还对一种情况下杀人给予了最大的宽容,那就是通奸者被人发现的时候,如果捉奸之人杀死通奸男女,古代律法都会给出较为宽大的处理,这在《大清律例》对捉奸者杀人的种种情况下该如何判决的记载就可以知道。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也就是说丈夫撞破自己妻妾与奸夫通奸,当场杀死奸夫**是没有罪的,但是这种无罪的适用条件还是比较严苛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丈夫本人动手,二是在通奸场所抓住人,三是当场杀死,三个条件都满足,丈夫无罪,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条件,那就是奸夫没被官府人员抓获,当然了,除非丈夫找官府人员来捉奸,不然这种情况是很难出现的。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又载:“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这就是说奸夫也不是傻的,看到丈夫来了,他肯定会跑,如果腿脚快让他跑出了通奸场所,理论上丈夫已经不具备无罪杀人的权利的,但考虑到丈夫此时仍很激动,很可能会追出去,如果丈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那就是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除了为父复仇而杀人会被官府有意忽略,特别是自己的父亲被冤杀或错杀的话,整个社会都会给予同情,并对其为父复仇的种种举动作出谅解外。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还载:“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这条的使用情形大概是:丈夫撞破奸情,把奸夫捆了起来,没有立刻杀死,也没有送到官府,过段时间后感觉憋屈,一怒之下,把奸夫杀了,这种情况就跟通奸没多大关系了,因为丈夫有了冷静的时间,律法制定者将此等同为大半夜有人跑到你家,你把他抓了起来,然后擅自处死,这是特殊杀人,刑罚也不算重,打屁股一百下,坐三年牢。
也就是说,除丈夫外,丈夫和奸妇五服内的亲属均可参与捉奸,如果当场杀死奸夫,刑罚跟丈夫“非登时”杀死奸夫一样,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牢饭,如果是“非登时”杀死奸夫,那就是擅杀罪人,判处绞监候。
绞监候就是绞立决的反义词,判刑后不立即行刑,而是监禁到秋审、朝审再次判决后处理,而秋审、朝审的结果又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情实的执行绞刑,剩下三种看命,有可能继续监禁,有可能减等发落,也有可能枷责释放,反正不可能完好无损地释放。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另载:“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皆许捉奸,如有登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非登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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