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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行之王:怡和与它的商业帝国

第3章 走向东方2

在中国出口到欧洲的商品中,茶叶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种,有人形容:“如果以欧洲人在东亚所追求的主要商品为依据,对欧洲人在东亚的贸易进行分类的话,那么,16世纪可以说是香料的世纪,17世纪是胡椒的世纪,而18世纪无疑是茶叶的世纪。”

从18世纪60年代起,东印度公司在多数年份中,所购买的茶叶占其从中国总进口值的一半以上。进入19世纪以后,英国东印度公司每年从中国进口的茶叶更是占其总货值的90%以上。福建的茶叶享誉欧洲,由于在武夷山拥有茶山,伍氏怡和行出口茶叶的配额在行商中居于首位。

渣甸待在广州的几个星期里,或许见到了接手怡和行行务不久的第三代掌门人——伍秉鉴。就在一年前,即嘉庆六年(1801),年仅35岁的怡和行第二代传人伍秉钧在怡和行业务持续攀升之时英年早逝,行务转由其三弟伍秉鉴主持。伍秉鉴一接手管理行务,立即将他哥哥身故的消息告诉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同时表示怡和行行务各事,“俱照家兄生前如常办理,无用挂怀”。

0在广州,直接关乎外商利益的,无疑是地方军政要员——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但渣甸无缘得见——岂止渣甸无缘得见,就是在此多年的东印度公司管理委员会的大班,也鲜有机会一睹其风采,因为外商不准直接与官方往来。除此之外,就是设在广州的当时清朝唯一对外贸易与征税机构——粤海关。

渣甸或许已经从来过广州多次的其他船员那里听到过不少关于粤海关的故事。正如马士(H盉盡orse)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所说,从英国商船初到广州时,就“开始了一个由来已久但永远滋长不息的争执,那就是决定在官定税额之外必须缴付多少的问题”。一些中国官吏的受贿与勒索问题,常常成为外商抱怨、谴责和借题发挥的对象,也常常导致一些外商行贿、偷税漏税、破坏中国的外贸规则。

1689年,第一艘到广州贸易的英国商船便遇到了这个问题。粤海关的丈量员在丈量船身时(丈量是准许该船进口前的准备步骤),一开始是从船头量到船尾,在该船有“商量”的余地后,便从后桅之前量到前桅之后;随后,索银2484两。英国船货管理员拒绝付款,双方于是讨价还价,一个星期后最终以1500两成交。其中,1200两作为归公的船钞,300两作为对粤海关监督的“规礼”。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上海书店,2006,一卷,58页。事实上不仅在广州,在厦门等地行贿受贿成交的例子也同样所在多有,这已是清朝后期中外贸易的一个显著特征。参见马士著,区宗华译: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山大学出版社,广州,1991,一、二卷合刊本,80~81、122、301等页。

怡和行浩官伍秉鉴最为人所知的,就是他的财富。他不但在国内的广东、福建等地拥有房地产、茶山、店铺和巨额现金,还曾投资美国铁路、证券交易和保险业务。据与浩官关系不错并长期生活在广州的美国旗昌洋行商人亨特估计,1834年时浩官的财产总额高达2600万元,被称为“19世纪的世界首富”。威廉·C·亨特著,冯树铁译:广州“番鬼”录,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36页。2001年,美国《华尔街日报》推出一千年来世界上最富有的50人,伍秉鉴名列其中。关于他的财富和做生意的风格,当时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有位美国商人欠了他72万元银票,因而滞留广州无法回国。伍浩官当面把欠条撕碎,说账已经结清,你高兴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走。所以伍浩官之名在西方享有极高的声誉,在美国盛传达半个世纪;在英国,伍浩官与林则徐一道,成为蜡像馆里的主角。

十三行行商无疑是当时中国最富有的一群人,不过并非每个行商、每个时期都拥有巨额的金钱和荣华富贵,他们也有自己的苦楚和难处。官府勒索,外商高利放贷,市场波动,经营失当,从而出现严重的欠款情况。行商破产倒闭或自杀、遭流放的消息时有所闻。在渣甸首次到达广州前后数年内,便发生多起。

1795年,十三行商人石中和拖欠外商巨额贷款,被迫变卖家产偿还,但家资不抵外债,依然欠银近60万两。此案报到北京后,石中和被发配伊犁。1796年,十三行总商蔡世文因欠50万两债银而自杀。1809年,万成行行商沐士方揭买英国商人货物货款达35万元,后因市价平减亏本而无力偿还,被告到广东官府后,沐士方家产遭查抄,本人被革去职衔,并从重发配伊犁充军。1810年,会隆行郑崇谦、达成行倪秉发欠饷银,拖欠东印度公司及散商巨额债务而被官府撤办,并发配充军。1814年,粤海关因当年贸易衰减而向十三行商人征贡银两40万,使得本来就经营艰难的一些行商雪上加霜,只得向英商求助,进一步导致高利贷的积欠、外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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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跨国“红顶”商人初到广州,渣甸拜会了几个在当地已小有名气的人物。其中一位就是刚成为里德·比尔行(Reid,Beale&Co保┖匣锶说牟槎斯·麦尼克(CharlesMagnic),有的学者认为是荷林华斯·麦尼克(HollingworthMagniac),但Jardine,Matheson&Co盿fterwardsJardine,Matheson&Co盠imited:AnOutlineoftheHistoryofaChinaHouseforaHundredYears1832~1932(London:printedinGreatattheWestminsterPress,1934)一书认为,生于1786年4月的荷林华斯·麦尼克是1805年到达澳门的。麦尼克兄弟8人中,除以上两位到过中国外,莱恩(Lane)和丹尼尔(Daniel)也在澳门和广州居住过。渣甸认识荷林华斯后,两人关系密切。里德·比尔行设在夷馆区的溪湾馆内。查尔斯·麦尼克是当时广州为数不多的英国散商之一,不过他能够在广州留下的身份,则是普鲁士副领事,即一种独特的跨国“红顶”商人。

散商的出现,是东印度公司垄断贸易的补充。东印度公司征服印度后,大批英国人来到印度寻找发财机会。但是,由于东印度公司垄断了英国与东方的贸易,那些不属于东印度公司的“自由”英国人和印度人不能从事英国与印度之间的商业活动,也不能从事英国与中国之间的商业活动。不过,他们可以从东印度公司申请营业执照,从事印度与中国之间的贸易。这些领得营业执照、经营中印一带贸易的独立商人,被称为“散商”、“私商”或“港脚商”。

散商的增多及其生意日益兴隆,与向中国输入鸦片有关。东印度公司将鸦片大量出口中国,并不直接操刀,而是由散商代劳。虽然一开始东印度公司也曾组织过船队亲自贩运,但不久就放弃了这种做法,因为鸦片是违禁品,不宜明目张胆地进行。于是,他们开始寻找在中国出售鸦片的办法,使中国方面抓不到公司直接参与的借口。能够同时也愿意冒一切风险的散商,被东印度公司一眼看中。

一般来说,东印度公司主要着力于在印度的鸦片生产,特别是垄断对孟加拉国所产“公班土”和“刺班土”等鸦片的制造和销售权,而鸦片在中国的销售则一般由港脚商来完成。这些散商在加尔各答从东印度公司的公开销售中买进鸦片,用他们持有东印度公司颁发了许可证的船只运到中国。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公司对每一条开往中国的船只的开航命令上,都注明严禁携带鸦片,以免与中国发生纠葛。

随着鸦片贸易在中国愈来愈多地开展,外国鸦片商们更是用五花八门的行贿手段来对付粤海关的官吏们。

对于这个油水肥厚的部门,没有关系是不大可能谋到这份差事的。早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粤海关创设时,除了当时两广总督吴兴祚短暂地兼管了一阵关务之外,中央吏部郎中、满人宜尔格图出任首任监督。粤海关监督的全称为“钦命督理广东沿海等处贸易税务户部分司”,因此在外商的一些来往书信或文件中,多有将粤海关称“户部”的情况。粤海关当时设在广州城外的次固镇,大致在今起义路与泰康路交界处。此后,监督一职多由满族旗人担任,其地位与督抚大员无二(偶尔由督抚兼任),与北京宫廷保持密切关系,直接向朝廷负责。

伍氏怡和行开张后,除了与粤海关关系不错之外,与东印度公司的关系也颇为融洽,因而局面渐渐打开。8年后(1792),伍国莹将行务交给其子伍秉钧打理。此后,怡和行与东印度公司的贸易额继续增加,在行商的排位也稳步上升;到1813年,已成行商之首。

在此时数百种进出口货物中,东南亚的香料、大米,印度的棉花,欧美的银元、钟表、布匹、玻璃制品、洋参,是中国主要的进口物品;茶叶、丝绸、瓷器等则是出口货物的大宗。

从商业的层面来看,十三行的公行制度既不是新兴商人阶层争取商业特权的产物,也不是一个像东印度公司一样严格的垄断公司。其组织松散,每一个行商都各自经营自己的洋行或商号,用自己的资本赚自己的钱。在同外商打交道时,也并不遵循共同磋商的政策,虽然朝廷的上谕曾指示他们应该这样做。

易贪腐的粤海关渣甸首次来到广州,在长达半年的海上旅途中,一定听船上的同行介绍过广州的贸易情况,比如清朝负责对外贸易和征税的粤海关,一群中国最富有的商人——十三行行商,以及不断衍生和成长的“行外”商人,东印度公司之外在广州经商的英国散商……只有清楚明了这些与贸易有关的各方面情况后,公司贸易和个人配额才能够更加顺利,获取更多利润。

粤海关自创设以来屡撤屡建,多有变化。乾隆二十二年(1757),自认为“天朝物产丰富,无所不有,不需与外夷互通有无”的乾隆皇帝南巡后,撤销了康熙皇帝所设闽、浙、江海关,仅留广州一口贸易与征税机构的粤海关,致使其地位更加显赫。

粤海关的职能首要是征税。清朝的外贸体制决定了粤海关官员贪污腐化的现实。一方面,粤海关的税收由皇帝直接支配,每年中央下达定额,由粤海关征收上缴。另一方面,地方的收入开支由“缴送”和“规礼”解决。“缴送”即增设对洋船置货加收附加税;“规礼”则是对外贸易中的“管理费”,其定额的伸缩性和随意性大,从而为各级官吏提供了贪污勒索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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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行商中,最为人熟知的,是潘、卢、伍、叶四大家族所开设的洋行,尤其是潘氏家族和伍氏家族在十三行对外贸易史上更是叱咤一时。

现在人们所熟知的怡和洋行,即渣甸·马地臣行(Jardine&MathesonCo保,也是本书的主角。但在渣甸·马地臣行成立之前,作为十三行行商之一的伍氏怡和洋行也称“怡和行”,以下为了与渣甸和马地臣设立的怡和洋行相区别,以“怡和行”称之。早已远近闻名(英资怡和洋行与伍氏怡和洋行的关系详见第三章)。

乾隆四十九年(1784),祖上由福建移居广东南海的商人伍国莹受粤海关监督委任,承充行商,设立怡和洋行。据说因其子乳名亚浩,国莹取以为商名,外人遂称之为浩官(Howqua)。章文钦:十三行行商首领伍秉鉴和伍崇曜,广东十三行沧桑,广东省地图出版社,2002,206~214页。

又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七月,东印度公司为弥补因英法战争导致的财库银根紧缺,派战船“嫩实兹号”偷运鸦片到中国出售。虽然清朝政府禁止鸦片售卖,但在海关监督借口索取巨额礼银后,“嫩实兹号”得以将200箱鸦片运到广州,其余1400箱在澳门卸下转运至其他各地出售。其实,粤海关从某种程度上说来是放任鸦片走私的渊薮,而粤海关正是朝廷垄断外贸利益的禁脔。粤海关官吏除了勒索外,便是滥征。个中原因除了官吏本身的贪得无厌外,更是体制的问题。粤海关部分的额外征取,乃“公用浩繁”,中外贸易扩大导致关口业务扩大,进而导致各种开支扩大,中央在正项之内并不考虑这些支出,而是听任他们自己“创收”;因此海关职员在各种名目和借口下也就尽可能地勒索榨取,中饱私囊。中央对此虽有所闻,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相关利益者更以各种名目参与分肥,由此粤海关常常为中外商人所诟病。

而就在渣甸到达广州的这一年,史书记载,两家不具备十三行行商资格的洋行,在每家用37万两重金贿赂粤海关官员后,获准开设。

伍氏怡和行既可在清政府面前为东印度公司的贸易疏通关节,在商业往来上又极具诚信,因此颇得东印度公司信任。每当广州贸易季度结束、大班离开广州到澳门居住时,往往将公司的存款和金银交怡和行保管。

伍氏成功的另一大秘诀,是将其经营所得的一部分银子用来送礼、捐输和报效清朝皇帝、督抚和粤海关监督诸官,同朝廷与地方官府建立起密切关系。这既是官方榨取商人利益的一种方式,也是商人疏通官府维持关系的一种手段。有历史学家统计,自1801年至1843年,伍氏仅送礼、捐输和报效的银钱即达1600万两之巨。

东方巨富:十三行行商不过,广州的外商日常打交道最多的,是既与他们做生意,又协助清朝官方管理他们的十三行行商。十三行由多家商行(也称洋行、牙行)组成。十三行行商的数目并不限于13家,多时达到28家(1751年)、少时仅8家(1777年)。据学者研究,仅嘉庆十八年(1813年)、道光十七年(1837年)洋行之数恰好13家。那时,清政府拒绝与通商各国商人发生正常的官方关系,虽然设立了粤海关作为管理贸易的机构,但为避免官衙与外商直接交往,广东官府主要依靠十三行行商作为与外商交涉的中介,由这些商人居中转达官府对外商的谕令、告示和反馈外商的意见、要求。

被称做“保商”和“官商”的十三行行商,既是经政府批准而享有广州对外贸易垄断特权的商人,也负责代办外国商人的进出口货税缴纳,传递清政府与外商的往来文件、口信,管理和监督在广州外商的活动,以及协助处理当地居民与外商之间的冲突和纠纷。从清政府对行商的角色设定来看,行商实际上充当了政府的中介人角色,尽量限制外国人与广州地方政府及海关主要官员直接接触。作为一种松散的商人组织——公行,被赋予对外贸易的垄断权。

譬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当时官府有“生丝出口不得过百担”的禁令。同文行行商潘启官用400两白银贿赂粤海关官员,使其经办的生丝出口不受此禁令限制,但海关的勒索提高了生丝的价格,由原来的每担270两增至275两。潘启官对此解释道:非本洋行图利,乃海关索求每担抽银5两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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