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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

第148章 立德行义 大众效法

这是讲到“德义”和“作事”两个方面。唐玄宗注解说:“立德行义,不违道正,故可尊也。制作事业,动得物宜,故可法也。”“立德”,这是讲到要修养德行;“行义”,就是做应该做的事情。隋朝大儒刘炫,注解“德”和“义”:“德者得于理也,义者宜于事也。”所以德就是得乎理,即顺着天理,合乎道理,这叫德。“义者宜于事也”,这个事情是应该做的,叫义。“得理在于身,宜事见于外。”所以德是在内,义是在外。“理在于身”,就是我们凡一言一行,乃至起心动念,都要常常想到合不合乎天理。我们做的事情,是表现在外的,别人看得到的,是否适当?这叫“立德行义”。“不违道正”,就是他所行的都是正道,能够守住正道而不违背,因此得到大家的尊敬,“故可尊也”。《弟子规》讲:“行高者,名自高;人所重,非貌高。”一个人得到尊重,最重要的是他有德行,不是看他的外表。这个貌高者,并不一定赢得大家的尊重。什么是貌高者?就是这个人可能一表人才,从外表上看,好像是一个很难得的人才,或者有很高的学位,或者有很多的财富,或者有很高的名位,这些都是貌高者,但是他没有德行,未必能够赢得大家的尊重,人家尊重的是德行。所以,一举一动,乃至每一个念头都要观照,看合不合乎天理、仁义。

“制作事业,动得物宜”。“作事可法”的“作”,这里讲的制作,就是所从事的事业,所作所为是否适合。“动得物宜”,就是所动、所做都必须要适宜,这样才能够使人效法。“法”是效法,跟着你去做,所包含的就很广泛,大至事业,小至一言一动,君子都常常要想到,能不能够为大众做个好榜样,让大众效法。

经文:【德义可尊,作事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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